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适用对象、依据标准、鉴定机构、鉴定目的、鉴定时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伤残鉴定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交通事故伤残、故意伤害伤残、雇工损害伤残、医疗事故伤残等多种情形。而工伤鉴定仅适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依据标准不同。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是对各类人身损害所致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统一标准。工伤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此标准是针对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后,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的标准。
鉴定机构不同。伤残鉴定一般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鉴定目的不同。伤残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为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等民事纠纷中提供赔偿依据。工伤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认定职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确定待遇的具体标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鉴定时间不同。伤残鉴定一般要求治疗终结,通常是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工伤鉴定则要求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就可以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