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单位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单位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行政复议申请书、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等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单位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单位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工伤认定存在错误。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工伤认定决定的执行。单位不能因为对工伤认定不服就停止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相应的待遇。如果最终经过复议或者诉讼,工伤认定结论被撤销,那么单位可以根据新的结论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单位在采取这些救济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