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可以自行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还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配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申请时所需材料,一般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关键,如果单位不配合提供,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若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意味着单位要承担因其拖延申请而导致的费用。
当单位不配合申报工伤时,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工伤申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另外,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以及工伤待遇等问题,以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