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无罪释放后并不一定能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存在过错,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追究责任;若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履职,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过错,通常不能追究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办案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从多个因素考量。
若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必然要对其追究责任。比如,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非法的暴力手段获取口供,违背了法定的办案程序,最终导致嫌疑人无罪释放,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或者,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办案人员接受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贿赂,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使得本不应被拘留或起诉的嫌疑人被错误处理,当嫌疑人最终无罪释放时,相关办案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其次,若办案人员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进行办案,只是由于当时的证据情况和认知水平的局限,导致案件后续出现无罪释放的结果,则不能简单地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司法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案件侦查初期,可能基于现有的证据和线索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随着侦查的深入,新的证据出现,可能会证明嫌疑人无罪。只要办案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就不能因为最终结果是无罪释放而追究他们的责任。
总之,刑事案件无罪释放后要确定是否可以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