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了不一定不能退,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定金是可以退还的;但如果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一般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在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通常不予退还。比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因为是购房者违约在先,违反了认购协议中约定的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
然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是以房屋买卖为例,若开发商在收受定金后,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导致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对收受定金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以保障支付定金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当退还。例如,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过错,收受定金一方应将定金退还支付方。
所以,定金交了并非绝对不能退,要根据违约情况、不可归责事由等具体因素来综合判断定金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方式和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