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无责任方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如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等;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相应的特殊赔偿项目。
在车祸中,无责任方的赔偿主要分为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方面。
财产损失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是常见的一项,如果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维修至正常使用状态所产生的费用,责任方需承担。若车辆因事故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责任方要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此外,车载物品在事故中损坏的,也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无责任方因处理事故产生了合理的施救费、拖车费等,同样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若事故导致无责任方在车辆维修期间需要租车使用,合理的租车费用也能获得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方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无责任方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车祸造成无责任方残疾,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不幸导致死亡,责任方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