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一般是出院后做。不过具体的鉴定时间需根据损伤类型和恢复情况来确定,有些可能在出院前病情相对稳定时也可做,有些则需在出院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
伤残鉴定是确定人体损伤后残疾程度的重要程序。对于大多数情况,出院后做伤残鉴定更为合适。因为出院意味着患者的急性治疗阶段基本结束,病情相对稳定,此时更能准确评估损伤对身体功能造成的影响。
以骨折为例,在出院时骨折可能还未完全愈合,肢体的活动功能也可能因疼痛、固定等因素受到限制,无法真实反映最终的功能状态。通常需要等待骨折愈合、拆除内固定装置(如果有),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训练,肢体功能达到相对稳定的水平后再进行鉴定,这样得出的鉴定结果更具准确性和客观性。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在出院前进行伤残鉴定。比如一些损伤导致的严重功能障碍,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明显变化,且病情已经相对稳定,如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的长期昏迷、高位截瘫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及时确定伤残等级以进行相应的赔偿、救助等事宜,在出院前也可进行鉴定。
此外,不同类型的伤残鉴定,其时间要求也有所不同。工伤伤残鉴定一般要求在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通常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建议在受伤后3 - 6个月进行,但如果涉及颅脑损伤等可能影响智力、精神状态的,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总之,伤残鉴定是出院前做还是出院后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损伤情况、恢复状况,并遵循相关鉴定机构的要求和建议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