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间因鉴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需在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其他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通常也是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建议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提出申请。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比如骨折患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骨折部位愈合,医生认为无需再进行特殊治疗,此时就基本达到治疗终结。之所以规定这个时间,是因为过早进行鉴定,可能损伤还未完全恢复,鉴定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实际伤残情况;而过晚鉴定,可能会因恢复情况较好而使鉴定等级降低,影响伤者权益。
工伤伤残鉴定时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工伤认定后,待病情稳定,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例如,职工手部受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伤口愈合,但手部功能仍受到一定影响,此时就可以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其他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时间:对于因打架斗殴、意外伤害等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同样是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具体时间要根据损伤的类型和恢复情况而定。比如头部受伤导致脑震荡,可能需要观察一段时间,等症状稳定、相关检查结果明确后再进行鉴定。一般可能在受伤后几个月不等,以确保鉴定结果能真实反映伤者的伤残程度。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