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残鉴定依据不同情形可前往不同的部门,一般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前者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者可到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在实际生活中,伤残鉴定因事故性质和目的不同,对应的鉴定部门也有所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当涉及工伤时,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该委员会由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非工伤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鉴定一般要到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公告的,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和资质。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要注意其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在一些涉及精神智力方面的伤残鉴定,可能还需要到专门的精神疾病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