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也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主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非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决定是否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而不是其是否认罪。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比如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然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关对其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不认罪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进而存在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可能会对取保候审的申请产生不利影响。但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并不能因为不认罪就直接否定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