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中,发包单位通常承担主体责任,但如果承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承包单位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违法行为。且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就明确了发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发包单位作为项目的发起者和总体掌控者,对整个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着全面管理的义务。包括在选择承包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如果发包单位没有履行这些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承担主体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承包单位,如果其本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却承接工程,那么其要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同时,即使具备资质,承包单位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详细、明确地划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在事故发生后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中,由谁负责主体责任(0)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