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部分能认定为共有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情况。在我国法律中,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归属和分割方式,但同居关系下财产认定相对复杂。
一般来说,如果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比如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为共有财产。因为双方都对该财产的取得做出了贡献,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共有。例如,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之后共同偿还房贷,那么这套房子就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财产是一方在同居期间独自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财产通常会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汽车,且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处于同居状态,这辆车也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
另外,在同居期间一方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来源具有特定指向性,一般也会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共有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存在争议,主张共有财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共同出资或者共同参与经营等形成的。比如提供共同出资的转账记录、共同经营的相关合同等。总之,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财产要结合具体的出资情况、财产来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