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猝死一般不算工伤事故,但存在特殊情况。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若猝死是由于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则也可认定为工伤。

通常情况下,下班途中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该条例第十四条列举的认定工伤情形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下班途中猝死不属于上述典型的工伤认定情形。

视同工伤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如果职工在下班前就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等突发疾病的症状,在下班途中病情加重最终猝死,且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那么有可能被视同为工伤。

特殊认定情况:若下班途中猝死是因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过这种情况在实际中相对较少,因为通常强调的是事故伤害与猝死之间的直接关联。

在实际判定下班途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事故时,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职工家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

下班途中猝死算不算工伤事故(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