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后,可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调整,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等方面待遇的提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的。当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后,会按照提高后的等级对应的标准来重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原来鉴定为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复查鉴定后变为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那么就会补发这增加的2个月本人工资的差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适用于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对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按月支付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也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如果复查鉴定等级提高,伤残津贴也会相应提高。比如原来是四级伤残,复查后变为三级伤残,那么伤残津贴就从原来的本人工资的75%提高到80%,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新的标准发放。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如果涉及到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变化,生活护理费也会进行调整。例如,原来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复查后变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那么生活护理费就会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到40%。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还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在其他方面给予相应的待遇调整。工伤职工应及时关注当地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