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受害人因伤致残达到五级及以上伤残等级时,侵权人通常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对于六级及以下伤残等级,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影响了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能力,也可能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受害人达到五级及以上伤残等级作为判断是否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个重要界限。这是因为五级及以上伤残往往意味着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极大可能影响到其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能力。例如五级伤残,受害人可能存在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受限,工作能力严重下降等情况,无法像受伤前一样为被扶养人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

然而,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和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加强,对于六级及以下伤残等级,并非绝对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明显减少,进而影响了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能力,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支付一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比如,受害人原本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因六级伤残无法再从事该工作,只能更换为收入较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其扶养能力受到了影响。

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考虑被扶养人的人数、年龄、扶养义务人的人数等因素。同时,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判断和赔偿标准应以当地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判为准。

几级伤残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