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一般由承揽人负责,定作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关系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承揽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掌控能力。

例如,甲找乙为自己装修房屋,乙作为承揽人带领自己的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的工人丙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受伤。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乙来对丙的受伤负责,因为乙组织施工并对工人的工作进行管理。

然而,如果定作人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定作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定作过错是指定作的事项本身存在不合理或违法之处。比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环境下进行危险作业。指示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了错误的指导。例如,定作人错误指示工人在承重不足的天花板上安装过重的灯具,导致工人受伤。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比如,定作人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技能,仍然选任其进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在上述装修房屋的例子中,如果甲要求乙在未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拆除承重墙,这就属于定作过错,甲需要对丙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若甲错误指示乙的工人安装灯具的位置,导致工人受伤,甲要承担指示过错的责任;要是甲明知道乙没有装修资质还让其进行装修,甲则存在选任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工人受伤谁负责(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