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合同定金的计算需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来确定。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定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出现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时,要区分是哪一方违约。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比如合同约定购买100件商品,支付了一定定金,但只购买了80件商品,那么未购买的20件商品对应的定金就无权要求返还。因为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定金罚则在此体现为对其违约行为的一种制裁。
而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假设合同要求交付100套设备,收受定金方只交付了70套。此时,收受定金方应当双倍返还未交付的30套设备对应的定金。这是为了保障给付定金方的合法权益,对收受定金方违约行为的惩罚。
在实际计算定金数额时,首先要确定合同标的额,然后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出合法有效的定金数额。再根据不完全履行的部分占合同总标的的比例,来确定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定金数额,进而按照定金罚则进行处理。同时,如果双方对定金的计算和处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