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合同违约金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在购房过程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有时会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这为当事人在违约金过低时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若认为购房合同违约金过低,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对方违约导致额外支付的购房费用、中介费等;间接损失如因房价上涨而失去的购房机会成本等。这些证据是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关键。
在收集好证据后,当事人可以与违约方进行协商,尝试就违约金的调整达成一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既能节省时间和精力,又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低以及是否需要增加。这些因素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时,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总之,当遇到购房合同违约金过低的情况时,当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