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可能是劳务派遣单位,也可能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当出现法定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时,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例如,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共同承担支付补偿金的责任,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二者都有支付的义务。
总之,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主体要依据不同的解除情形和责任认定来确定,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