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性质、功能、数额限制、违约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
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功能不同:定金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而订金的功能主要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当合同未能履行时,订金一般如数返还。
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则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违约后果不同:如前文所述,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而订金在合同违约时,如无特别约定,给付方可以要求收受方返还订金,不涉及惩罚性赔偿。
在签订买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区分定金和订金,明确所支付款项的性质,避免因误解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对合同条款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