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但不交付,定金条款不生效,不产生定金罚则的法律后果。若合同中没有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约定,不能依据定金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若有其他违约责任约定,可按约定追究责任。

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意味着,即便合同里有交付定金的约定,然而只要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合同就未成立,自然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定金未交付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由于定金未交付,不存在这样的约束。

如果合同中除了定金条款,还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那么当一方不交付定金时,另一方可以依据这些约定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例如,合同约定若一方不按约定交付定金,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当出现约定交付定金却未交付的情况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若收受定金一方希望对方交付定金,可与对方沟通,了解不交付的原因,并尝试促使对方交付。若双方无法就定金交付达成一致,且一方认为对方不交付定金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在没有定金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不能以定金罚则为依据要求赔偿,而应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赔偿范围。

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但不交付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