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协议书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制作,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个人的主持下制作,在一些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也会参与促使达成并对协议书予以审查。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达成和解并制作协议书的权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和解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然后自行起草刑事和解协议书,明确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如赔偿金额、履行方式、谅解意愿等。
同时,实践中很多刑事和解会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凭借其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调解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促成和解,并协助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也可能参与其中,他们对当事人比较了解,能够从更熟悉的角度进行劝解和协调,进而推动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制作。
公检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并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最终的协议书可能仍由双方当事人签署,但公检法机关会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保障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真实意愿。例如,法院在审查刑事和解协议书时,会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强迫、威胁等情形,确保和解的公平公正。总之,刑事和解协议书的制作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主体在不同场景下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以促进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