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检察院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具体的执行工作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公安机关拥有专业的警力和执行资源。公安机关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经验和专业技能,具备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他们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和装备,能够确保拘留措施的顺利实施。例如,在执行拘留时,可能会遇到犯罪嫌疑人抗拒、逃跑等情况,公安机关的警力和装备能够有效应对这些突发状况,保障执行工作的安全和高效。
从职能分工来看,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等多项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与社会各个层面接触广泛,对辖区内的情况更为熟悉。这使得他们在执行拘留任务时,能够更迅速地到达现场,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周边环境等信息,提高执行效率。
这种分工有助于形成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负责对犯罪行为的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等工作。将拘留的执行权交给公安机关,可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执行检察院的拘留决定,同时也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检察院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基于法律规定、专业资源和权力制衡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