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此外还有混合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进行分类;作用分类法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进行分类;混合分类法是综合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分工分类法是从行为的角度出发,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分工情况来进行分类。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共同犯罪人通常可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直接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的人就是实行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比如,甲劝说乙去抢劫银行,甲就是教唆犯。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包括提供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障碍等。例如,丙为丁的盗窃行为提供了盗窃工具,丙就是帮助犯。作用分类法侧重于考量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依据该标准,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在犯罪的策划、组织、实施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例如,在一个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就是主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相较于主犯,其作用相对较小。例如,在盗窃犯罪中,负责望风的人通常就是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他们原本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在他人的胁迫下不得已参与了犯罪。混合分类法结合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特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就采用了混合分类法,先按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又按分工划分出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既考虑了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又考虑了他们的行为分工,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的实际情况,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