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等。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产生。此外还存在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中,履行的合同义务包含多个方面。首先是给付义务,这是合同义务的核心部分。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了合同的性质,是合同得以成立和履行的基础。

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比如,在买卖汽车的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汽车相关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文件的义务,就是从给付义务。

除了给付义务,还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或保护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而发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维修房屋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这就是通知义务的体现;而承租人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这属于协助义务。

另外,还存在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例如,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就是后合同义务。总之,全面履行这些合同义务,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履行的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