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材料一般要求提供原件,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材料提交复印件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也可能被认可,不过关键材料通常需要原件。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于材料是否需要原件,需要分情况来看。
关键材料通常需原件:一些关键的材料,如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往往需要提供原件。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关键凭证,提供原件能确保劳动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另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也通常要求是原件。这些医疗证明是判断职工受伤情况和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重要依据,原件的证明力更强。
部分材料可提供复印件:有些材料在经过相关部门核对与原件一致后,提交复印件也是可以的。例如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可以先提供身份证原件供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复印件。此外,一些辅助性的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言等,如果证人无法提供原件,在经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可其真实性后,复印件也可能被接受。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比如原件丢失、在其他部门存档等,申请人需要及时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替代材料或证明文件。例如,可以由相关部门出具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来替代原件使用。总之,在准备工伤认定材料时,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以确保顺利完成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