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会进行理赔,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理赔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最高法院并未统一规定所有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而是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合同条款等进行判断。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使肇事方逃逸,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许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因肇事车辆逃逸面临医疗费用等经济压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了受害人的相关赔偿费用。
然而,对于商业三者险,情况则有所不同。商业三者险是基于保险合同而设立的。保险公司在制定商业三者险条款时,通常会将“交通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最高法院在审理涉及商业三者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时,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该义务,即使合同中有逃逸免责条款,法院也可能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较为复杂,交强险一般会进行理赔,商业三者险则要根据合同约定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义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基于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