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主要包括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等。
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各方无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并产生履行效力的前提,当合同不成立时,自然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例如,甲乙双方就一项货物买卖进行磋商,但最终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那么双方都没有义务按照原本设想的交易内容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
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基于对合同成立的信赖而交付了财产,另一方应当返还该财产。这是基于公平原则,避免一方不当得利。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合作项目,甲公司提前支付了部分款项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但后来合同不成立,乙公司就有义务将该款项返还给甲公司。
若合同不成立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通常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比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对方为订立合同付出了成本,如差旅费、调查费等,有过错方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合同不成立一般不会产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但这并不排除有过错方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等。
最后,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合作机会。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订立过程的不顺利可能会使对方对当事人的商业能力和诚信产生质疑,从而影响未来的商业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