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下,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担保人还有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几种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性的责任,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更重,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除了保证责任外,担保人还负有一些附随义务。例如,担保人有义务及时了解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当发现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同时,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担保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此外,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偿还相应的款项。这是法律赋予担保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以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