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间借贷中,担保期限是一个关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保证期间进行自主约定。当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时,这个约定的期间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按照该约定来确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

然而,实际情况中常常会出现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法律直接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甲向乙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1月1日,丙作为担保人但未与乙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从2024年1月1日起的六个月内,乙有权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统一规定,同样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所说的约定不明确,常见的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表述。

需要注意的是,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也十分重要。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那么就以该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保证期间的起始点。若借款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个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此外,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当清楚了解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担保人担保期限多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