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客体要件来看,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这些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例如,一些企业违规排放污水,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平衡,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这就侵犯了国家对水资源环境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方面,该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排放”是指将有害物质排入环境;“倾倒”通常指将固体或液体废物丢弃到土地、水体等场所;“处置”则包括对有害物质的焚烧、填埋等处理方式。而且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等情形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实践中,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由企业等单位实施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最后,主观要件方面,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企业负责人虽然知道违规排放废水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但轻信自己采取的一些简单措施能够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污染环境罪的要件构成(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