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看该燃油助力车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若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则构成危险驾驶罪;若未被认定为机动车,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关键在于燃油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燃油助力车是否为机动车,要依据相关标准。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像一些燃油助力车,若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发动机排量大于50毫升,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例如,某地曾有案例,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燃油助力车在路上行驶,经鉴定,该燃油助力车最高设计车速达到每小时40公里,发动机排量为100毫升,符合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最终,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如果燃油助力车的各项性能指标未达到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比如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通常就不会被认定为机动车,此时醉酒驾驶该燃油助力车,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过,即便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这类车辆也可能违反其他交通法规,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之,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核心在于对燃油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这需要专业机构依据法定标准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