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因为退休人员已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
当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时,应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在签订劳务合同时,需要明确以下重要内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要详细描述退休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职责以及工作的地点,避免后续因工作内容和地点不明确产生纠纷。
劳务报酬:明确劳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时间可以约定按月、按季或其他周期支付。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虽然劳务关系不像劳动关系那样严格遵循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但也应在合同中明确退休人员的工作时间安排以及是否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应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若有必要,还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退休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总之,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