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合同解除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二者在性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
性质方面,合同解除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或者溯及既往地消灭,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处理。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体现的是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救济。
适用情形方面,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不论合同是否解除,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就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法律后果方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可能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继续履行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义务;赔偿损失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违约金则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权利行使方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期限。例如,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而违约责任的追究,守约方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随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