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后,需等待导致中止的情形消失,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在此期间,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处理导致中止的事项。

工伤认定中止是指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工伤认定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形消除后再继续进行。要明确导致工伤认定中止的原因。根据规定,主要包括劳动关系不明确、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进行调查、有关部门作出结论前、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

如果是因为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的中止,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待劳动仲裁机构作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裁决后,工伤认定程序即可恢复。

若是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进行调查,比如涉及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需要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据,以便有关部门尽快作出结论。

在工伤认定中止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当事人要密切关注导致中止情形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一旦导致中止的情形消失,应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系,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恢复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继续进行工伤认定,并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总之,工伤认定中止后,当事人要积极应对,配合相关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中止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