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通常是由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该类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辩护人伪造证据案来说,犯罪行为发生地可能是辩护人实施伪造证据行为的地点,比如在办公室、律师事务所等地伪造相关文件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能是该伪造证据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的地点,如案件审理的法院所在地等。
在实际的管辖层级上,基层公安机关(如县级公安机关)通常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因为基层公安机关贴近犯罪现场和群众,便于开展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等工作。他们拥有较为丰富的警力资源和办案经验,能够及时有效地对案件进行侦查。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上级公安机关(如市级、省级公安机关)可能会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例如,当辩护人伪造证据案涉及到多个地区,基层公安机关在协调调查等方面存在困难时,上级公安机关可能会介入并统筹安排。
另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当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获取证据、询问证人等方面具有更便利的条件时,就可以由其来管辖该案件。总之,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的管辖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