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和无效存在明显区别。不成立是指决议在形成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要件,本质上该决议并未真正产生;而无效是指决议虽已成立,但因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概念来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意味着决议在程序上未满足基本的成立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都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而某次决议实际只有二分之一的股东表决同意,那么该决议就不成立。
股东会决议无效则侧重于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当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决议即为无效。比如,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内容涉及逃避债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等,这些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即使决议在程序上符合要求,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从法律后果来讲,决议不成立的情况下,由于决议本身未形成,所以不存在履行决议内容的问题,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而对于无效的决议,因其自始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随时主张决议无效,已经依据该决议进行的行为可能需要恢复原状或者进行相应的纠正。
在诉讼程序上,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和无效之诉,虽然都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但在举证责任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决议在成立要件上存在缺失;而主张决议无效的一方则要证明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总之,准确区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和无效,对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