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和一般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事由等方面存在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通常要求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有些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比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较为多样,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环境污染侵权。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要对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行为人。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免责事由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等。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则因具体侵权类型而异,且法律对其规定更为严格。比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作业人才可以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