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互殴时谁先动手是有区别的。在判定责任和处理结果上,先动手一方通常会承担相对更重的责任,但这并非绝对,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在法律层面,谁先动手具有一定的意义。从行为的主动性来看,先动手的一方往往是冲突的引发者,其主观上具有更明显的侵害意图。例如在治安管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如果能明确是一方先动手引发互殴,在情节认定上,先动手方可能会被认为过错更大,在进行治安处罚时,可能会面临相对更重的处罚,如罚款金额可能更高、拘留期限可能更长等。
在民事赔偿方面,先动手的一方也可能在责任划分上承担更大比例。当互殴导致双方都有损伤,需要进行民事赔偿时,先动手方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比如双方因琐事发生互殴,一方先动手打人,最终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那么先动手的一方可能要对对方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先动手就一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后动手的一方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情况则会有所不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后动手的一方是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其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后动手方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如果双方在冲突过程中情况复杂,难以明确界定谁先动手,或者双方都有明显的挑衅行为,那么在责任认定上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和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