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原则、与工作相关性原则等;职业病认定遵循病因特异性原则、因果关系明确性原则、法定病种原则等。

工伤认定原则。首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比如职工在工作时因操作失误导致受伤,并不因其自身操作失误而不认定为工伤。其次是倾斜保护原则,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工伤认定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再者是与工作相关性原则,即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直接关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间接关联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职业病认定原则。病因特异性原则,职业病是由特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只有接触了相应的职业危害因素并导致特定疾病,才可能被认定为职业病。例如长期接触粉尘导致的尘肺病。因果关系明确性原则,要求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需要有科学的证据和医学鉴定来证明疾病是由职业活动中的危害因素所致。法定病种原则,职业病的认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只有列入目录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未列入的疾病即使与职业活动有关,也不能认定为职业病。这是为了保证认定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随意扩大职业病的范围。

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根据什么原则进行(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