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存在特定情形时,也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甲和乙是夫妻,乙的户籍在A地,但乙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甲若要起诉离婚,应到B地的人民法院。
特殊情形管辖。若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起诉与下落不明的乙离婚,甲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此外,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