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不批准辞职,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处理。若处于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若已转正,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可离职,无需上级批准。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相对灵活的离职权利,只要履行了提前三日通知的程序,无论上级是否批准,都可以在三天后离职。
对于已过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应明确表达离职的意愿和预计离职的日期。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三十日期满,劳动合同即解除。在此期间,劳动者应做好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即使上级不批准辞职申请,到了三十日的期限,劳动者也可以自行离职,并且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以不批准辞职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扣发工资等,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