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欠债不还的人可以先尝试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可采取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当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时,首先可以选择友好协商。毕竟很多时候对方可能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拖欠。可以与欠债人面对面交流,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了解对方不还款的原因,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比如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让对方按照计划逐步偿还欠款。
如果协商没有取得效果,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法院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一旦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为了防止欠债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会对欠债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以保证日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如果欠债人仍然拒不执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欠债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欠债人的财产等。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