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地不管,通常应先向劳动局申报,而非直接起诉公司。
在遭遇工伤且工地方面不管的情况下,先向劳动局申报有着重要意义。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案件的前置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若单位不申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工伤认定后,劳动部门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这一过程能够保障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只有经过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才能为后续的赔偿等事宜奠定基础。
而起诉公司通常是在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前置程序之后,且与公司就赔偿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如果未经工伤认定直接起诉,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因为缺少工伤认定这一关键环节,法院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先向劳动局申报工伤认定是更合理、合法且有效的途径,它能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得到合法有序的处理。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若与公司协商赔偿不成,再通过起诉公司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