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下来后可以撤回。不过在不同阶段撤回的主体和程序有所不同,并且撤回有着不同的影响。

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是存在撤回的可能性的。

如果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通常情况下,只要理由合理,比如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和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意撤回。这种撤回一般不会产生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而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此时,若申请人想要撤回,需经过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准许。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说明理由后,复议机关认为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会准予撤回。在行政诉讼里,原告申请撤诉的,同样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就会裁定准许撤诉。

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工伤认定申请是有一定后果的。如果申请人主动撤回,一般意味着放弃了通过工伤认定程序来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且之后若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通常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工伤认定。所以,在决定是否撤回工伤认定时,申请人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权益和实际情况,谨慎做出决定。

工伤认定下来后能否撤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