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可先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拍卖、变卖等措施执行债务人财产。
要明确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当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需先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比如,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若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该判决书就成为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此外,债权人与债务人若有公证债权文书,且该文书明确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也可直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然后,债权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法院受理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会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
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查询、冻结、划拨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对于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促使其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