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提前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申请财产保全、追加被执行人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提前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面对这种情形,债权人有多种法律途径可走。
首先是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其次是申请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果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及到其与他人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另外,债权人还应积极收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若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债权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