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虚假转让房产,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当遇到债务人虚假转让房产的情况,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较为有效。
首先是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其次是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虚假转让房产后,为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转移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房产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再者是提起诉讼。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虚假转让房产的行为,比如转让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等。法院经过审理,若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会判决恢复房产的原状,将房产重新登记至债务人名下。
另外,债权人还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相关合同约定,债务人虚假转让房产的行为构成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处理债务人虚假转让房产问题时,债权人要及时采取措施,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