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与调解,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进行调解。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检察院可以参与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在实践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以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而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可能会被从轻处罚。

对于一些特定的公诉案件,存在和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在这类案件中,检察院可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且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通常是不适用调解的。因为这类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个人权益,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能通过调解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刑事案件检查院可否调解(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