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鉴定通常不需要经过批准审理这一说法,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等批准。而鉴定意见要作为定案依据,需经过法庭审理查证属实。

在刑事案件里,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由检察长批准。这是因为鉴定活动涉及专业知识的运用,并且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通过一定级别的负责人批准,可以保障鉴定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作出后,并不当然地成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鉴定意见,要在法庭上进行出示、质证。控辩双方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就鉴定的过程、依据等内容进行说明。如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种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也有助于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从而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总之,刑事案件的鉴定启动有严格的批准程序,而鉴定意见要成为定案依据则需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

刑事案件鉴定由谁批准审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